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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管辖对象仅限于

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管辖对象

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(ICSID)是依据华盛顿公约建立的仲裁机构,该公约是1965年由世界银行发起并主持制定的。ICSID的管辖权仅限于缔约国(或缔约的多边开发银行)之间的争端,具体来说,是缔约国(或缔约的多边开发银行)与另一缔约国国民(包括自然人和法人)之间的争端。

一、中心的管辖权

中心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效力,即一旦争端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管辖,除非双方另有约定,中心具有完全的排他管辖权,包括对争端进行仲裁和作出裁决的权力。同时,中心的管辖权也是终局的,即一旦中心作出了裁决,除非争端双方另有约定,该裁决应当是终局的,具有约束力。

二、中心的管辖范围

中心的管辖范围仅限于缔约国(或缔约的多边开发银行)与另一缔约国国民(包括自然人和法人)之间的争端。具体来说,如果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了争端,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管辖,那么该争端就属于中心的管辖范围。

三、中心的管辖限制

中心的管辖权存在一些限制。中心的管辖权不适用于一般的商业纠纷,例如货物买卖、服务合同等。中心的管辖权不适用于一般的民事纠纷,例如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等。中心的管辖权也不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的争端,例如国防事务、国家安全政策等。

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(ICSID)是专门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而设立的仲裁机构,其管辖对象仅限于缔约国(或缔约的多边开发银行)与另一缔约国国民(包括自然人和法人)之间的争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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